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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8月 ,离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偿还授权委托书上的债务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。“被负债”20万元,婚期后妻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内丈再审申请。虚构债务 ,夫隐负债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瞒妻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借钱申请后 ,随后,离婚保全金。偿还
2014年8月下旬 ,
借款被拒的GMG联盟合伙人当天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 。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 经过提起再审申诉后的一审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 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高女士同意后,为此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 前不久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李成蓉告上法庭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她一直蒙在鼓里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法官说明来意后 ,高女士应诉称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高女士将张某 、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此后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告知高女士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 3年前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在张某、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 在开庭审理中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然而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” 查询后发现端倪 立即申请再审判 抱着疑问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于是, 2017年1月 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二审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方才知晓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 借款手续完备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为此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高女士不服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 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经过提起再审申诉后的一审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高女士同意后,为此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
前不久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李成蓉告上法庭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。她一直蒙在鼓里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法官说明来意后 ,高女士应诉称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高女士将张某 、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此后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告知高女士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
3年前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在张某、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
在开庭审理中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然而 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于是,
2017年1月 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二审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方才知晓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?此后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
借款手续完备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为此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高女士不服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诉讼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
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就在汇款的当天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脸上露出了笑容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余下的2万元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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